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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標示與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業經環保署於109年1月13日以環署化字第1098000003號令修正發布

  • 發布日期:2020/1/14 上午 08:56:22
  • 承辦科室:綜合計畫科
  • 承辦人:凃佩奇
次係配合「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於108年1月16日修正公布為「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茲就實務執行之檢討精進及因應新增關注化學物質,爰修正本案,名稱並修正為「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標示與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其修正重點如下:
1.增訂容器、包裝不利標示時之替代方式。(修正條文第4條)
2.運送毒性化學物質運具之標示規定,依本法另訂定,爰刪除現行條文第8條。
3.敘明毒性化學物質、具有危害性之關注化學物質及關注化學物質應設置公告板之內容,並增訂公告板及標示內容與其他法令規範相同時,得合併設置。(修正條文第9條)
4.規定運作人應檢討安全資料表內容,至少每3年更新1次、留存紀錄備查。(修正條文第12條)
5.增訂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之濃度不同而危害成分、用途及危害性相同時,得使用同1份安全資料表。(修正條文第15條)
6.為確保危害資訊充分被理解,增訂標示及安全資料表應以中文為主,必要時輔以英文。(修正條文第18條)
7.因應標示與安全資料表之修改,給予1年施行緩衝期。(修正條文第1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