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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109年宜蘭縣設備汰換與智慧用電計畫】2月17日開始受理申請

  • 發布日期:2020/2/17 上午 09:31:27
  • 承辦科室:空氣噪音防制科
  • 承辦人:陳慧勻
計畫已截止
宜蘭縣政府(以下稱本府)依經濟部「縣市共推住商節電行動計畫」,辦理本縣轄區內之機關(構)、學校、服務業及民間團體汰換老舊照明設備、無風管空氣調節機、建置能源管理系統,以提高能源使用效率落實節電,特訂定「109年度宜蘭縣設備汰換與智慧用電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 補助原則。
一、補助對象
(一)宜蘭縣轄內之各級機關、公私立學校(含中央所屬機關學校)及政府機構(含公營事業機構)。
(二)宜蘭縣轄內依法設立具商業登記、法人登記、或本局認定足以證明為服務業之文件。
(三)宜蘭縣轄內依法設立,具立案證明或本局認定足以證明為民間團體之文件。
備註:設備汰換與智慧用電之範圍,限於服務業設立登記地址之實際營業場所,及民間團體立案辦公、公共區域之空間;提供電費單之用電戶名、地址原則應與前述登記相同。
二、申請期程
(一)申請補助期間:自公告日起至109年4月24日止。
(二)補助採買期間:於109年(或108年12月)採購本計畫所補助之節能產品(以發票或收據開立時間認定),皆可於本計畫公告後申請。
(三)本計畫當年度補助額度用罄時,不再受理申請。

三、本計畫補助之節能產品定義
(一)「辦公室及營業場所照明」:
1.發光效率應達100 lm/W 以上,或符合經濟部公告之「辦公室及營業場所照明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經能源局核准登錄之節能標章「辦公室及營業場所照明」獲證之產品。
2.品項查詢參考:http://www.energylabel.org.tw/purchasing/product/upt.aspx?p0=61
(二)「無風管空氣調節機」:
1.符合CNS3615及CNS 14464規定,其額定冷氣能力71 kW(含)以下,且列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品目者,依經濟部公告之「無風管空氣調節機容許耗用能源基準與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事項、方法及檢查方式」,經經濟部核准登錄之能源效率分級標示1級或2級產品。
2.品項查詢參考:https://ranking.energylabel.org.tw/product/Approval/list.aspx
(三)「能源管理系統」:量測並分析能源使用情形,並彙整資訊供管理決策運用,以協助使用者達成節能目標的軟硬體系統。其功能應包括用電資訊可視化及自動化節能管理,系統元件應包括電表及其他感測器、通訊網路、資料處理及儲存平台(或雲端存取)等。
四、補助條件及標準:本計畫補助品項包含設備汰換類(辦公室及營業場所照明、無風管空氣調節機)及智慧用電類(小、中、大型能源管理系統)兩類,得同時申請補助。照明設備及能源管理系統汰換費用,可包含必要之線路更換及相關施工費用(如表一)。

五、申請程序
(一)於公告受理申請期間內,檢具申請應備文件,以親送或郵寄方式申請。
1.親送:【溪南】環保局1樓節能補助窗口(五結鄉利工二路100號)、
       【溪北】宜蘭縣政府1樓節能補助窗口(宜蘭市縣政北路1號)。
2.掛號郵寄:收件人應載明「宜蘭縣設備汰換與智慧用電計畫」收,郵寄至【268宜蘭縣五結鄉利工二路100號】。
3.收件日期:親送以現場收件日期為準、郵寄以送達日期為準,逾期不予受理。
4.連絡電話:請洽03-9907755 分機704黎小姐/分機202陳小姐;03-9251000分機1978林小姐;能管系統請洽02-27064505分機805陳先生。

(二)申請方式:可採「自行申請」或「請代辦業者協助申請」擇1方式辦理。
1.「自行申請」:申請單位自行備妥「申請應備文件」後依上列(一)送達方式辦理。
2.「請代辦業者協助申請」:委由販售本計畫補助之節能產品的經銷商、通路商、電器行、製造商等協助備妥「申請應備文件」後依上列(一)送達方式代為辦理。可協助代辦業者名單可至本補助計畫活動專網查詢http://ileco.ftis.org.tw/
(三)經本局書面審查通過,獲公文通知核可後始可施工,設備汰換類應於核定1個月內完工,智慧用電類應於核定3個月內完工,完工7日內提送「完工成果文件」後依上列(一)送達方式辦理。
(四)若未能於預訂期限內完工,應提前通知本局並辦理展延完工期限事宜,若未依規定辦理展延則不予補助。
(五)若於核定後須變更工程內容,則應重新提報申請書審查。
(六)設備汰換類若已於公告日前汰換完工,亦請先提出申請,核定後提送完工成果。
六、應備文件
(一)申請應備文件
1.設備汰換補助申請書(附件1):含汰換位置及數量統計、汰換估價明細、資格證明、設備規格證明、電費單影本及用電查詢同意書等文件。
2.智慧用電能源管理系統建置申請表(附件5):含估價明細、資格證明、電費單影本及用電查詢同意書。
(二)完工成果文件
1.本府環境保護局核定公文影本。
2.設備汰換補助完工報告書(附件2):含汰換費用及數量統計、施工前後照片。
3.廢機回收證明文件(附件3):申請「無風管空氣調節機」者檢附
(1)廢機冷氣能力9.3kW以下:販賣業者開立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四機回收聯單第三聯(消費者收執聯)。
(2)廢機冷氣能力超過9.3kW:販賣業者開立之宜蘭縣廢空調機回收聯單第三聯(消費者收執聯),販賣業者應將廢機回收至本縣轄內合法設立之回收廠回收處理。
4.領據及購買憑證:檢附購置憑證正本及受領者存摺之影本(附件4第1~3頁)。
5.機關(構)及學校檢附單位內部採購核銷資料影本(加蓋與正本相符)及機關支出分攤表 (附件4第4頁)。
6.智慧用電能源管理系統完工報告書(附件6)。

七、審查、查核及補助核撥
(一)書面審查:
1.申請文件以收件日期排定補助順序,批次由本府環境保護局審核,審查進度及結果將另公告於本補助計畫活動專網http://ileco.ftis.org.tw/
2.經審查文件缺漏者(第六條應備文件及第八條第一項情事),將通知補正或退件補正,補正次數以1次為原則,補正期限不得超過15日,逾期未補正者,視同放棄,補助順位將予以剔除,須重新提出申請;經審查文件內容不符合補助原則規定及第八條第二項情事,即辦理退件,不予補助。
(二)追蹤查核:
1.通過審查之申請案,本府環境保護局進行電話訪查及現場查核,申請單位應配合辦理,拒絕配合查核者,即辦理退件。
2.如追蹤查核發現申請單位有申報不實、違反規定造假情形,即辦理退件,且該單位不得再申請本補助。
(三)補助款核撥:審核通過之申請案一律以電匯轉帳撥款(匯費內扣)。

八、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通知補正或不予補助
(一)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通知或退件補正。
1.補助申請表未簽名或蓋章。
2.檢附之文件不完整、模糊不清無法審核。
(二)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補助。
1.申請者資格不符。
2.申請補助產品不符合補助標準。
3.發票(或收據)日期非於補助購買期間。
4.申請日期超過申請補助期間。
5.廠商保證書(卡)未載明廠牌及型號。
6.廠商保證書(卡)日期非於補助購買或申請補助期間。
7.發票(收據)上未載明受補助產品之型號,且未檢附載明受補助產品型號之送貨單或出貨明細單等資料。
8.申請/成果文件不實或偽造變造;檢附之文件有隱匿、虛偽或假造等不實情事。
9.經查證未安裝使用或有囤積、轉賣之情事。
10.申請者規避、妨礙或拒絕抽樣電話查詢或進行現場稽查(於追蹤查核時遭阻)。
11.同一申請補助案件已獲其他政府機關補助。
12.通知限期補正未果者;現場查核經限期改善未果者。
13.現場查核實際設備裝設地點經認定非屬營業及辦公空間。
14.經審查計算未達節能成效,或節能效益不佳,如無風管空調機新機冷氣能力kW數大於舊機冷氣能力kW數。
15.超過補助規定數量。
16.預算將用罄並經本府公告終止補助。
17.其他經審查認定不符補助原則內容。
九、辦理本補助事宜,獲核撥補助款者,視同同意以下事項
(一)本計畫申請表格、其規定應填列事項及檢附文件,均為補助申請要件之一,申請者應切實遵守;如經查得申請者有違反本計畫規定事項或有虛偽買賣、偽造不實資料、經補助後逕行退換非補助產品,本府環境保護局得廢止或撤銷補助,並追回全部或部分補助款。
(二)同意本府環境保護局於必要範圍內,得蒐集、處理及使用申請者相關資料,並將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營業秘密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三)為研析本補助政策成效,應配合提供獲補助之電號用電資料。
(四)同意本府環境保護局辦理用電追蹤輔導相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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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一、109年宜蘭縣設備汰換與智慧用電計畫補助條件及標準表一、109年宜蘭縣設備汰換與智慧用電計畫補助條件及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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