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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專業應變人員管理辦法於109年11月3日以環署化字第1098000559號令訂定發布

  • 發布日期:2020/11/5 下午 03:29:14
  • 承辦科室:綜合計畫科
  • 承辦人:凃佩奇
1.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9年11月3日環署化字第1098000559E號函辦理。
2.為降低毒性及具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事故發生時,對環境及人體健康之衝擊及影響,考量事故應變有其專業性質,及提升應變程序兼顧安全與效率,落實各項專業應變工作,除依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37條第1項規定相關運作人應積極預防事故發生,指派專業應變人員或委託經主管機關認證之專業應變機關(構),於事故發生時,負責採取必要之防護、應變、清理等處理措施,及第2項規定運作人應令該專業應變人員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自行或指定之機關(構)辦理之訓練及再訓練,並保存訓練紀錄外,並有建立毒性及具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專業應變人員訓練管理及合格證照制度之必要,故訂定專業應變人員之訓練及管理相關事項,使運作人指派之專業應變人員至事故現場足任應變及善後處理等事宜,爰依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37條第3項規定,訂定本辦法,其訂定要點如下:
(1)法源依據。(第1條)
(2)本辦法用詞定義。(第2條)
(3)專業應變人員之訓練資格規定。(第3條)
(4)專業應變人員參訓證明文件規定。(第4條)
(5)專業應變人員證照訓練課程規定。(第5條)
(6)專業應變人員退訓、同等級資格認可、測驗評量、成績複查及證書請領規定。(第6條至第10條)
(7)專業應變人員再訓練規定。(第11條至第12條)
(8)專業應變人員之等級及人數規定。(第13條至第15條)
(9)專業應變人員登載方式及期限規定。(第16條至第17條)
(10)登載之專業應變人員應常駐於運作場所之規定。(第18條)
(11)相關運作人或應變、諮詢機構對其專業應變人員再訓練之管理規定。(第19條)
(12)運作人應保存專業應變人員訓練紀錄之規定。(第20條)
(13)專業應變人員合格證書認可規定。(第21條)
(14)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經指定之訓練機關(構)辦理訓練業務之規定。(第22條)
(15)合格證書撤銷及廢止之規定。(第23條)
(16)運作人違反本辦法之處罰。(第24條)
(17)本辦法施行日期。(第25條)
3.另環保署後續將辦理相關法規內容說明會,敬請留意環保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網站(https://www.tcsb.gov.tw/)訊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