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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111年宜蘭縣碳索博物館低碳改造示範計畫
- 發布日期:2022/2/25 上午 09:07:03
- 承辦科室:空氣噪音防制科
- 承辦人:湯翊羚
一、計畫目的:本縣以蘭陽博物館為首,結合地方產業、社區文化特色博物館及觀光工廠組成博物館家族,為營造低碳永續旅遊及推動因應氣候變遷教育,宜蘭縣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稱本局)110年起辦理宜蘭碳索博物館專案計畫,輔導12處館舍館舍盤點館區溫室氣體排放、進行減碳改造作為示範,並於蘭陽博物館大廳辦理「蘭陽偵碳事件簿」微策展,本計畫延續110年成果,考量組織、環境教育量能等因素,持續輔導其他館舍進行節能減碳改造工作,除提升館內能源使用效率,減少不必要的電費支出及碳排放,同時透過減碳成效資訊設計及展示,結合場域原有「研究、典藏、展示、教育」之部分功能,促進宜蘭低碳觀光及文化發展。
二、申請對象:屬博物館、地方文化館與社區營造類型之公私立博物館、民間地方文化館,及立案民間團體等宜蘭博物館家族館舍。
三、計畫期程:申請自公告日起至111年4月30日或申請名額額滿為止(示範名額共計10處,若於前述日期前申請額滿,則提前停止申請);執行自核定日起至9月30日止。
四、申請條件及項目:
(一)改造評估條件:有意願參與計畫單位,將由本局派員至現場初步訪視與蒐集相關資料。彙整各單位相關資料後,依下列條件擇定10處優先輔導改造單位參與執行本計畫。
1.場域整體節能減碳改造潛力:每期電費金額、傳統耗能電力設備數量、建築本體受熱情形、水資源使用現況及館舍整體園區綠化情形等。
2.場域使用頻率及運作情形:場所營業時數、年參訪遊客人次等。
3.後續結合推動氣候變遷教育量能:結合本計畫改造成效及場域特色,向參訪民眾進行低碳永續教育宣導。於館舍展示及活動導入循環設計,館舍策展人員在規劃展覽時均可納入可重複使用材料,降低對原物料的消耗。
4.中長期規劃:場域就低碳永續發展提出願景目標及規劃,如淨零建築、遊程碳中和、全循環零廢棄經濟等。
5.改造自籌比例:申請單位執行減碳改造配合款比例。
(二)碳測博物館:依單位不同需求,安排相對應專家至現場輔導節能減碳改善對策與建議方案。利用下列診斷輔導內容幫助各單位找出節能減碳有效作法,並提供診斷報告書。報告書內容包含預估年減碳量、節電量、投資成本與回收年限等,供各單位依循作為後續實際改善施作。
1.電力使用:透過電力診斷,分析合理的契約容量值以及改善功率因數方法,藉此降低用電支出並兼顧場域用電安全。
2.照明設備:協助盤點各空間照明燈具,透過汰換為LED燈具、採用感應啟動裝置與導入適度照明觀念等方式,達到節約用電。
3.空調設備:檢測空調通風系統運作情形,依現況調整管線配置、安裝環境、使用頻率與啟動時間等,提升空調通風系統能源使用效率。
4.建築隔熱:診斷建築牆面、屋頂與窗戶等受熱情形,以人工方式進行栽植建置的綠化工程、採用合適遮陽措施或汰換為節能玻璃等方式,降低室內溫度並達到減少空調能源消耗功效。
5.水資源管理:檢視場域用水情形與需求,透過使用具有省水標章設備減少水資源浪費,或建置雨水回收再利用系統增加水資源供給途徑。
6.區域降溫:以館舍整體園區考量,檢視各空間綠化情形,透過植栽綠化方式進行微氣候調節等多樣化功能,達到區域降溫功效。
(三)低碳改造示範:經本計畫現場初步訪視與蒐集相關資料後,依前述評估條件認定建議改造順位,改造順位對應不同改造補助上限,總經費共計110萬元。
備註:若經診斷該場域已自行進行節能、低碳改造,或所需經費非本計畫可支應,則該場域可納入做為示範場域,改造經費得勻支至其他場域輔導辦理。
六、申請方式及應備文件:
(一) 碳測博物館:節能診斷申請即日起至111年4月30日或額滿為止,填寫申請表(附錄1)傳真至本局傳真號碼03-9905575,或EMAIL至yiling750910@ilepb.gov.tw(承辦人:湯翊羚環境管理師),並提供立案登記證明及電費單各1份(電子檔或紙本皆可),本局將審查申請文件,並以具節能減碳效益者優先通知進行輔導改造。
(二) 低碳改造示範:申請單位於節能專家輔導後,依診斷報告優先項目及申請單位評估自身需求,於111年6月30日前提送「低碳改造計畫書」(附件1)至本局,經本局確認核定後實施,改造期程自核定日起至111年9月30日為止。
(三) 碳索博物館:本計畫輔導團隊將協助申請單位落實低碳改造計畫,完成改造單位,應於111年10月15日前提送「低碳改造成果報告書」(附件2),輔導團隊將協助製作減碳成效資訊設計及展示設置,申請單位應放置於改造場域明顯處,宣導節能減碳成效,並結合場域既有人力進行環境教育說明。
七、經費核撥及核銷事項:
(一) 10萬元以下補助款原則1次撥付:受補助單位於計畫執行完成15日內,檢送成果報告書1式2份、電子檔案乙份及全案原始憑證正本(裝訂成冊)、支出明細表,經審核無誤後函知受補助單位提送領據,憑領據撥付補助款。
(二) 超過10萬元補助款原則分2期撥付:
1. 第1期:由受補助單位依評審委員意見,函送修正後之計畫書1式2份、電子檔乙份及第1期款領據,經審查無誤後憑撥50%。
2. 第2期:受補助單位於計畫執行完成15日內,檢送成果報告書1式2份、電子檔案乙份、全案原始憑證正本(裝訂成冊)、及支出明細表等,經審核無誤後函知受補助單位提送第2期款領據,憑領據撥付尾款。
(三) 申請案應切實依照計畫執行,結算之總經費若低於提出申請核定之總經費(含自籌款),本局將依比例核減補助款;提報計畫時請載明計畫期程,未符合進度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依相關規定撤銷補助,並追回全部或部分已撥付之補助款。
(四) 本計畫資本門補助應列入團體財產登錄管理(檢附相關證明),未達使用年限,不得重複申請;汰換設備應達使用年限,未達年限不堪使用之汰換或停用應函報本局敘明理由,並依保管運用等有關處理程序事項進行後續維管。
八、備註事項:
(一) 申請者提送之文件不符規定時,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應予駁回。
(二) 本局將委託輔導團隊進行後續節能診斷輔導等作業,申請單位應配合辦理,拒絕配合者即撤銷輔導經費或需退回輔導改造之相關費用。
(三) 如追蹤查核發現受補助單位有申報不實、違反規定造假情形,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之全部或一部份。
(四) 受補助單位應配合於場域顯眼處,展示本計畫提供減碳成效資訊,並依據本局推廣需求,配合後續實體或線上微策展或記者會等活動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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