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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修正發布「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

  • 發布日期:2013/12/25 下午 01:31:31
  • 承辦科室:水污染防治科
  • 承辦人:潘莉雯
   土壤污染物可能經雨水之淋溶作用滲入地下水,或因生物作用及土壤物化性質改變而溶出,導致地下水遭受污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考量國內地下水為飲用水水源之一,且國內尚有部分地區未接裝自來水,而直接使用地下水作為飲用水或生活用水,若使用受污染之地下水,可能危及人體健康。爰針對國內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飲用水水質標準及土壤污染管制標準中尚未納入地下水污染管制,而過去地下水曾檢出可能影響水質或健康之物質,增列銦、鉬、1,1,1-三氯乙烷、甲基第三丁基醚(MTBE)、1,2-二氯苯、五氯酚、3,3’-二氯聯苯胺及氟鹽為地下水污染管制項目,並訂定其管制標準。
  鑑於原管制項目「總酚」無法區分自然物質或危害性人為化學品,爰予刪除,並以五氯酚、2,4,5-三氯酚及2,4,6-三氯酚為地下水污染管制項目;又為加強柴油以外油品污染管制,修訂「柴油總碳氫化合物」管制項目,改以「總石油碳氫化合物」進行總濃度管制,並參考國內外地下水及飲用水水質標準,修正「鉛」之管制值。
  因新增之管制項目銦、鉬為特定產業或場所運作、使用或產生物質,故新增備註欄說明其管制適用範圍,又考慮地下水砷受區域環境背景因素影響,新增附件「地下水背景砷濃度潛勢範圍及來源判定流程」。
  本標準修正要點如下:
一、地下水中污染物管制項目及管制標準限值。(修正條文第四條)
二、檢測項目與調查範圍評估與選定。(修正條文第五條)
三、本標準修正條文施行日。(修正條文第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