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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獲蘇澳東碱公司未經許可污染單元,宜縣府依法令停工!

  • 發稿單位:宜蘭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 發稿日期:107年10月9日
  • 聯絡人:藍如潁
  • 連絡電話:(03)990-7755 分機 168
  • 新聞稿文號:環行新字第00822號
針對本縣蘇澳馬賽地區酸臭味污染情事,本府環保局於今年5、6月時針對東碱公司蘇澳廠進行深度稽查,查獲氯化鈣製程開蓋鹽酸氣逸散,業者後續加裝氣罩進行改善,但仍有民眾陸續陳情刺鼻之酸味,遂於本月再安排專案稽查,並於107年10月5日由陳金德縣長帶領環保局一舉查獲該廠有未經許可登記之污染源操作且未密閉輸送導致環境充滿鹽酸刺鼻異味之情事,環保局將依法進行裁處。
經查該廠鉀肥製程(M04) 之反應爐後端有輸送帶未密閉導致粒狀物粉塵堆積及作業環境鹽酸氣體逸散之情事,同時查獲該製程有正操作使用中之冷卻機、圓篩機、成品暫存槽、中和貯存槽、硫酸鉀工廠及硫酸鉀暫存庫皆為未經合法登記於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內之污染源;另氯化鈣製程(M07)亦查獲於消化槽地面有鹽酸洩漏逸散,未妥善收集之情事,現場以鹽酸檢知管測得濃度超過20ppm,以上分別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及23條規定,將依同法第62條規定裁處新臺幣400萬元;另未經合法登記於許可證內之污染源設備,依同法第96條認定屬情節重大之未經許可污染源,將令該廠未經許可之污染源設備停工。另該廠之廢棄物有申報異常、混合貯存及貯存標示不清等違規情節,將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及36條規定裁處新臺幣2萬4仟元。
環保局呼籲領有固定污染源許可證業者,應依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操作,倘若有新增或異動污染源設備,應如實向本府申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異動或變更,切勿心存僥倖而違反法令規定,一旦查獲違法事證,將依空氣污染防制法規定最高處罰鍰新台幣2,000萬元,且若屬情節重大者予以停工或停業處分,必要時,並得廢止其操作許可證或令其歇業,絕不寬貸。
  • 未登記於許可證內之圓篩機且目視可見逸散之粉塵堆積於周遭環境未登記於許可證內之圓篩機且目視可見逸散之粉塵堆積於周遭環境
  • 未登記於許可證內之冷卻機未登記於許可證內之冷卻機
  • 氯化鈣製程現場鹽酸洩漏逸散未妥善收集經檢知管檢測濃度超過20ppm氯化鈣製程現場鹽酸洩漏逸散未妥善收集經檢知管檢測濃度超過20ppm
  • 硫酸鉀造粒工廠雖有防制設備但排放管道明顯排出粒狀污染物硫酸鉀造粒工廠雖有防制設備但排放管道明顯排出粒狀污染物
  • 廢棄物混合貯存廢棄物混合貯存
  • 陳縣長視察圓篩機設備粉塵堆積情形陳縣長視察圓篩機設備粉塵堆積情形
  • 陳縣長視察廠內之作業環境陳縣長視察廠內之作業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