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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變更之興辦事業計畫書審查申請

摘要說明:

法規資訊:

承辦人資訊:

  • 承辦單位:廢棄物管理科
  • 電話:(03) 990-7755 轉 309

申請程序:

  1. 申請程序:檢具申請書件函送本局審核。
  2. 申請方式:以申請書寄送辦理
  3. 處理流程說明:附件一:處理流程及工作流程.doc
  4. 應檢附證件:檢附下列書件110份。

書表或文件名稱:

  1. 回收業及處理業應檢附文件:附件二: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及處理業用地變更申請.doc

取得方式及說明:

  1. 處理流程說明:附件一:處理流程及工作流程.doc
  2. 回收業及處理業文件格式:附件二:辦理用地變更應備文件.doc
  3. 處理期限:60天。

補件與退件:

  1. 擬申請變更之區域位於法令明定之禁建、限建地區者,視為退件。
  2. 申請文件內容與相關規定不符,已通知限期補件,逾限未完成補件者,視為退件。
  3. 與其他相關規定有不符之處者,視為退件。
  4. 補件次數以3次為限,並應於7個工作天內完成。

注意事項:

  1. 辦理非都市土地變更之業者應完整檢附文件1式10份(含特殊說明者除外),將文件以A4格式依順序 裝訂成冊,並逐頁加蓋公司大小章或騎縫章。
  2. 回收機構所檢附之各項證明文件影本應加蓋與正本相符章或公司大小章。
  3. 「農業用地變更使用說明書」內容應包含:
    • (1)擬申請變更之農業用地之使用現況說明。
    • (2)變更使用前後之使用分區、編定類別、面積。
    • (3)鄰近灌、排水系統與設施位置及說明。
    • (4)變更後土地使用計畫之興建設施配置說明。
    • (5)隔離綠帶或隔離設施設置之規劃說明。
    • (6)該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對鄰近農業生產環境之影響說明。
    • (7)聯外道路規劃與寬度對農路通行影響說明。
    • (8)降低或減輕對農業生產環境之因應設施。
  4. 以上各款事業以文字說明為原則,並配合不少於1/1200比例尺之位置圖、灌排水系統圖等 相關圖表輔助說明。
  5. 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費請至宜蘭縣政府出納課繳交至宜蘭縣農業發展基金專戶。 收費標準:依據「農業主管機關受理申請許可案件及核發證明文件收費標準」第四條第1項第1款規定: 申請農業用地變更使用繳費計算:面積在1公頃以下者,每件新台幣2千元,面積超過1公頃, 每超過0.5公頃加收新台幣1千元,超過面積不足0.5公頃者,以0.5公頃計算。
  6. 申請資格與檢附之文件內容應符合「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與(各類應回收廢棄物) 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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