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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

申辦FAQ:

  • 問題:事業應如何判斷是否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

    回答:

    依據「公告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規定,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審之事業可分為「既設」及「新設」兩大類別之事業,而此兩大類事業可依照以下方式判斷是否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

    事業可依據所屬之行業類別、事業規模及產出廢棄物之數量等條件進行判斷是否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其條件如下︰

    • 大型事業。(詳如中央主管機關網路傳輸申報系統(IWRS)(網址:https://waste.moenv.gov.tw/RWD)所列事業名單)
    • 下列醫療機構:
      • 醫院。
      • 洗腎診所。
      • 設三個診療科別以上之診所。
    • 登記資本額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或一般事業廢棄物實際或設計最大月產量十公噸以上,或產出有害事業廢棄物之下列事業:
      • 電腦、通信及視聽電子產品製造業。
      • 電子零組件製造業。
      • 電力機械器材及設備製造修配業。
      • 化學材料製造業。
      • 金屬基本工業。
      • 皮革毛皮及其製品製造業。
      • 化學製品製造業。
      • 金屬製品製造業(金屬彈簧製造業及金屬線製品製造業除外)。
      • 印染整理業。
      • 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
      • 非金屬礦物製品製造業。
    • 電力供應業:從事發電、輸電及配電等電力供應之行業。
    • 製版業。
    • 印刷業。
    • 電信業:因從事通訊網路設置、維修或保養產生混合五金廢料者。
    • 經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登記之屠宰場。
    • 經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登記飼養規模三千頭以上之豬隻畜牧場。
    • 經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登記飼養規模二百五十頭以上之牛隻畜牧場。
    • 經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登記飼養規模八萬隻以上之養雞畜牧場。
    • 農產品批發市場:經營蔬果、畜禽產、漁產及花卉等批發市場之行業。
    • 其他農業(含農、林、漁、牧業):一般事業廢棄物實際或設計最大月產量平均每日五公噸以上,或一般事業廢棄物實際或設計產量每年一千五百公噸以上;或有害事業廢棄物實際或設計最大月產量平均每日四公斤以上,或有害事業廢棄物實際或設計產量每年一公噸以上之事業。
    • 依水污染防治法規定應申請排放許可證,且設計或實際已達最大日廢(污)水產生量每日一百立方公尺(公噸/日)以上之事業。
    • 政府或民間開發之工業區、加工出口區或科學工業園區之污水處理廠。
    • 公民營廢棄物處理及清理機構。
    • 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
    • 設有中小型廢棄物焚化爐之事業。
    •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三目至第六目設置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之機構。
    • 再利用機構:
      • 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再利用許可之事業。
      • 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再利用管理辦法公告之管理方式收受事業廢棄物進行再利用之事業。
    • 具有全自動沖洗設備之相片沖洗業:凡從事底片及相片沖洗、列印、放大或其他處理之行業。
    • 產出有害事業廢棄物之大專院校或學術研究機構實驗室。
    • 乾洗衣業:使用四氯乙烯或其他公告列管之毒性化學物質,從事衣物、毛巾、床單、地毯、皮衣及其他紡織製品等洗濯之行業。
    • 環境檢測服務業:凡從事空氣、噪音或振動等物理性公害、水質水量、毒性化學物質、飲用水、土壤或廢棄物等之採樣、測定、監測及檢驗之行業。
    • 營造業:
      • 第一階段:所統包或單獨承攬之工程屬自九十四年八月一日起繳交空氣污染防制費之營建工程,且其興建工程面積達二千平方公尺以上或工程合約經費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或屬拆除工程者。
      • 第二階段:所統包或單獨承攬之工程屬自九十六年五月一日起繳交空氣污染防制費之營建工程,且其興建工程面積達一千平方公尺以上或工程合約經費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
      • 第三階段:所統包或單獨承攬之工程屬自九十六年八月一日起繳交空氣污染防制費之營建工程,且其興建工程面積達五百平方公尺以上或工程合約經費為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者。
      • 符合公告事項一(二十五)2至3者(第二、三階段),但所統包或單獨承攬之工程係屬道路工程、隧道工程、橋樑工程及管線開挖工程者,得免依規定辦理列管事宜。
    • 建築拆除業:非屬營造業,而對已領有拆除執照之建築物進行拆除工程者,且該工程屬自九十六年五月一日起繳交空氣污染防制費。
    • 應回收廢棄物處理業:取得地方主管機關核發應回收廢棄物處理業登記證之機構。
    • 以桶裝、槽車或其他非管線、溝渠清除未符合放流水標準之廢(污)水之事業。
    • 總公司資本總額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之西式連鎖速食店(含其分店)。
    • 資本總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且產生廢食用油之麵條、粉條類食品製造業。
    • 長期照護機構、養護機構:從事提供長期照護、養護等服務之行業。
    • 護理之家。
    • 其他事業:凡一般事業廢棄物實際或設計最大月產量平均每日一公噸以上,或一般事業廢棄物實際或設計產量每年三百公噸以上;或有害事業廢棄物實際或設計最大月產量平均每日四公斤以上,或有害事業廢棄物實際或設計產量每年一公噸以上之事業。
  • 問題:本公司屬「公告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之指定公告事業,於檢具或變更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時,產出免上網申報之廢棄物是否可以不必提報?

    回答:

    貴事業若屬「廢棄物清理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第二、三項規定,可免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辦理變更。

  • 問題:本公司屬「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之指定公告事業,於何種情況下毋須辦理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變更?

    回答:

    貴事業若屬「廢棄物清理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第二、三項規定,可免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辦理變更。

    • 貴事業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所載基本資料、原物料、產品或營運資料異動或產品製造過程、作業流程或處理流程新增或改變,而未致廢棄物性質改變或數量增加逾百分之十者,免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辦理變更。
    • 因天然災害、重大事故或不可抗力產生之非經常性廢棄物,於清理前提出處置計畫書,載明廢棄物產生源、種類、數量、特性、貯存、清除、處理方式、流向及清理期程,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免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辦理變更。
    • 屬經常性廢棄物,因特定目的之清理需要,於提出試運轉計畫(書),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亦免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辦理變更。
  • 問題:本公司屬「公告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之指定公告事業,於何種情況下應辦理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異動

    回答:

    貴事業若符合「公告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格式及應載明事項」公告事項三及四之規定,應於規定期限內填寫異動申請書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備查

    依「公告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格式及應載明事項」公告事項三:因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所載基本資料、原物料、產品或營運資料異動或產品製造過程、作業流程或處理流程新增或改變,而未致廢棄物性質改變或數量增加逾百分之十者應於事實發生後十五日內,填寫異動申請書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備查。

    依「公告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格式及應載明事項」公告事項四:擬改變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所載事業於遷廠、停(歇)業、宣告破產之廢棄物清理計畫,或有害事業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應於改變前填寫異動申請書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備查。

  • 問題:事業至何處填報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或異動申請書,並應提送幾份送審,如須補件、修正或提出說明如何辦理?

    回答:

    • 請事業連線至「空水廢毒管理資訊系統(EMS)」單一入口網站(https://ems.moenv.gov.tw),進行基線資料填報/異動,填報完成後,點選廢棄物系統進行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同步作業,並依照系統介面所規劃之內容進行基線資料填報,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申報介面,選擇適用之格式填報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或異動申請書,填報完成後列印二份用印送審查機關審查(並繳納審查費)或備查。事業將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或異動申請書送至審查機關收件後,審查機關即將事業於前開管制資訊網填報之資料鎖住,事業不得修改,而審查機關於審查通過後,需至前開管制資訊網,事業填報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鍵入核准字號)或異動申請書,確認上傳該廢棄物系統。
    • 審查機關於審查過程如認事業提報之資料有不足、缺漏或需修正者,即通知事業補件、修正或提出說明,審查機關即會再開放事業於前開「空水廢毒管理資訊系統(EMS)」單一入口網站(https://ems.moenv.gov.tw) 修改原填報之資料,填報完成後,點選廢棄物系統進行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同步作業,並逐一確認資料,事業於修改完成後需再列印二份用印送審,審查機關於收件後,會再將事業於前開廢棄物系統修改之資料鎖住。如事業未依審查機關要求期限內補件、修正或提出說明,或經數次補件仍未能審查通過,遭致審查機關駁回退件,事業於下次再送件審查時,需再繳納審查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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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問題:本公司僅產生員工生活廢棄物,那本公司是否須提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

    回答:

    若貴公司僅產生員工生活廢棄物,即符合「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公告事項六規定,可免提送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惟貴公司如屬環境部「公告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https://oaout.moenv.gov.tw/law/LawContent.aspx?id=GL005434),應函知本局,以利派員確定僅產生員工生活性廢棄物。

  • 問題:已經歇業之事業,如其廠內仍有廢棄物未清理,是否得以解除列管,免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審?

    回答:

    已經歇業之事業,如其廠內仍有廢棄物未清理,不得申請解除列管,且仍需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審,並持續對廢棄物清除處理以網路三聯單申報流向,直至廠內廢棄物清理完竣,方能至「空水廢毒管理資訊系統(EMS)」單一入口網站後(https://ems.moenv.gov.tw),點選廢棄物系統之「基線資料」填報介面,填報基線資料並套印〝事業基線資料調查暨列管判定表〞,用印後檢附相關資料(如工廠登記證、營利事業登記證、公司執照或其他主管機關核發之證書),提報所在地主管機關(環保局)申請解除列管,並在環保局派員現場勘查判定符合解除列管條件後,方可解除列管。

  • 問題:事業無電腦且不會使用電腦,如何填報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

    回答:

    若事業自身無電腦網路連線設施時,除可向鄰近事業或管理單位或同業公會借使外,仍建議事業擁有相關之電腦設備系統以因應未來之網路作業趨勢;而若是不知如何填報者,可致電環境部事業廢棄物管制中心諮詢專線(免費諮詢專線︰0800-059-777),將會有專人教導使用,亦可連線至「空水廢毒管理資訊系統(EMS)」單一入口網站(https://ems.moenv.gov.tw)相關資訊區或連線至廢棄物系統(即事業廢棄物管制資訊網(IWRS),https://waste.moenv.gov.tw/RWD)清理計畫書之相關彙編檔案下載取得操作手冊,依其所載步驟完成填報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

  • 問題:有關營造業列管門檻「興建工程面積」之定義如何?

    回答:

    有關本署96年8月21日「公告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公告事項一(二十五)列管之營造業,其列管門檻「興建工程面積」之認定,係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繳交空氣污染防制費之工程面積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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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問題:事業產出之廢棄物如交由原供應商逆向回收,是否仍需於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填報該項廢棄物?

    回答:

    查廢棄物清理法相關子法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訂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中,並無事業廢棄物逆向回收之規定,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辦理。另如係為可重複充填或灌裝使用之容器,其於廢棄前回收仍作為盛裝原用品使用者,仍屬容器,非屬廢棄物。

  • 問題:事業詢問新版廢棄物代碼申報設定,同一筆廢棄物兩種清理方式要如何填寫?

    回答:

    清理方式不同則須建立兩筆資料。

  • 問題:事業預申報清除(假設8月30日),8月30日當天清除業者因故無法來廠清運,業者無權自行刪除聯單?

    回答:

    業者預申報任何一筆遞送三聯單,管制資訊網皆會自動依其申報之清運日期時間起算84小時內鎖住聯單不得修改,因此業者當天若因清除業者因故無法來廠清運,應儘速與清運業協商好下次清運日期後,再修改該聯單的清除日期時間,廢棄物系統(即事業廢棄物管制資訊網 IWRS) (網址為https://waste.epa.gov.tw/RWD)即會重新計算84小時內鎖住聯單之時間,不會造成申報聯單未清運需刪除之問題,且業者申報任何一筆遞送三聯單,皆負有84小時內確認聯單內容追蹤之責任,不得任意申報,否則將違反公告規定。

  • 問題:廢棄物自產源交由清除機構至處理機構時,因天候因素(如下雨導致廢棄物重量加重)或因廢棄物的性質關係(含水率多寡)而使重量與自事業端過磅的重量不符時,應如何處理?可否有一個容許誤差值?

    回答:

    遞送三聯單係經由產源與清除者、清除者與處理者當場確認後蓋章完成遞送程序,並上網申報有無過磅重量,應不得修改,惟若係因下雨導致運至處理者之廢棄物重量較產源過磅之廢棄物重量增加,可容許有百分之十之誤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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